自我傷害防護委員會
輔仁大學學生輔導工作暨校園自我傷害防護辦法(全條文)
102.09.05 102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2.05 102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05.12 104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4.12 106學年度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11.11.10 111學年度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112.06.15 111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建構友善、關懷、多元的校園環境,完善三級輔導體制,提升本校學生輔導工作效能並推動校園自我傷害之防護,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為學生輔導工作暨推動校園自我傷害防護,落實三級預防措施,特設學生輔導工作暨校園自我傷害防護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處理下列事項:
一、統整學校資源,審議學生輔導工作計畫與成果。
二、研議規劃與推動本校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三、提供本校學生心理衛生諮商輔導統計資料,做為校務推動輔導相關 工作之參考。
四、校園學生自殺、自傷事件緊急與長期輔導工作之研議、規劃與個案處遇管理。
五、其它輔導推展工作。
本委員會關於前項各款事項所為之決議,除依規定應經由校務會議或其他層級會議審議者外,送交本校相關單位執行。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校長、使命副校長、學術副校長、行政副校長、資源與事業發展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國際教育長、宗教輔導中心主任、全人教育課程中心中心主任、各學院院長、進修部部主任、人事室主任、公共事務室主任、服務學習中心中心主任、學生輔導中心中心主任、軍訓室主任、資訊中心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衛生保健組組長、宿舍服務中心主任、主任導師、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中心主任以及校級學生會會長共三十六人組成之。必要時得邀請校內相關單位代表列席會議。
本委員會視實際需要每學期至少召開會議一次,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校長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一名副校長擔任臨時主席。
本委員會須有過半數以上之出席,始得開議。委員不克出席者,可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
本委員會業務及決議事項,由學生輔導中心辦理,學務長兼任執行秘書。
第四條 本委員會依任務需求設置下列任務編組:
一、防治規劃組:負責規劃、研擬與修訂本校校園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草案。由使命副校長、學務長、總務長、軍訓室主任、學生輔導中心中心主任、資訊中心中心主任、宿舍服務中心主任、生活輔導組組長、衛生保健組組長、主任導師、學生輔導中心業務承辦人組成,並由使命副校長擔任召集人。
二、緊急應變組:負責校園自我傷害事件發生時之緊急應變處理事宜。由學務長、學生輔導中心代表、軍訓室代表、生活輔導組代表、衛生保健組代表、公共事務室代表、事件關係人之院系所主管、導師、院系教官、學生輔導中心院專責輔導老師、宗教輔導老師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並由學務長擔任召集人。
三、個案關懷組:負責對校園自我傷害之當事人、受直接影響之同學、室友進行個別或團體輔導。由學生輔導中心中心主任、學生輔導中心院專責輔導老師、事件關係人之系所主管、導師、院系教官、宗教輔導老師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並由學生輔導中心中心主任擔任召集人。
第五條 本校校長、教師、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人員,均負學生輔導責任並由相關單位依其權責負責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依學生輔導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提供三級輔導,其內容為:
- 發展性輔導:為促進學生心理健康、社會適應及適性發展,本校各教學單位及其所屬班級導師、教務處、學生事務處、國際及兩岸教育處、學生輔導中心、原住民族學生資源中心、宿舍服務中心等單位共同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以及健康等相關輔導措施。
- 介入性輔導:針對經前款發展性輔導仍無法有效滿足其需求,或適應欠佳、重複發生問題行為,或遭受重大創傷經驗等學生,提供生活之經濟協助與品德矯正、學習之補救教學、身體之體能或行為訓練與醫療諮詢、個別心理諮商與團體輔導等措施,並提供評估轉介機制,進行個案管理及輔導等介入性輔導措施。
- 處遇性輔導:針對經前款介入性輔導仍無法有效協助,或嚴重適應困難、行為偏差,或重大違規行為等學生且經校內相關單位輔導難以維持其穩定就學或有危險之虞者,配合其特殊需求,以專業團隊合作為原則,結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家庭輔導、醫療或復健治療、法律服務、精神醫療等,進行個案管理、鑑定安置、轉介及轉銜等服務措施。
第六條 本校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對於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祕密,負保密義務,不得洩漏。但法律另有規定或為避免緊急危難之處置,不在此限。
前項學生輔導工作相關人員係指學校教師、行政人員、教官、專業輔導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或曾任學生輔導工作職務之人員。
第七條 校園自我傷害緊急事件發生時,軍訓室代表應於第一時間掌握現場狀況,於學務長尚未到場統籌調度前,視狀況劃訂隔離區域,緊急通知相關單位人員到場支援處理,避免閒雜人員、外界人士妨害處理或遭受波及;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及個人資料安全,事件經過一律由公共事務室統一對外發言,處理人員應嚴守祕密。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會議紀錄
110-1會議紀錄 110-2會議紀錄 111-1會議紀錄 111-2會議紀錄 112-1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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